位於長沙灣的房協居屋樂年花園有小業主投訴,指房協身為屋苑的大業主,全資擁有屋苑商鋪及車位的屋邨公用地業權,卻不負責以上地段的管理費,要小業主自行承擔,小業主計劃入稟土地審裁處控告房協濫收管理費。惟房協日前先發制人,入稟高院控告樂年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,要求法庭聲明房協毋須付款。
房協於入稟狀中提及,根據1995年訂下的大廈公契連圖則,房協是屋苑「非住宅用地」的唯一業主,毋須負責該地段的管理費,故要求法庭宣布屋苑於2016至2017年的財政預算無效,房協毋須根據該預算案付款;並禁制法團在田土廳註冊,扣押屋苑的「非住宅用地」。
樂年花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