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在處在這個資訊爆炸的年代,單純的原創已難以再現(純藝術較可能)
任何形式上的創作通常都是每個人從其他地方所擷取而來
經由吸收、消化、整合然後產生出來
尤其是各式各樣的的廣告創作
經常會覺得新的廣告有這許許多多別人的影子
在不知不覺中你已經將別人的東西用在你的作品中
如此抄襲的定義該如何定義?
構圖一樣?或者是類似?
圖片一樣?或者是指出現一小角?
創意一樣?或者是創意的延伸?
不知道個位是如何拿捏心中的這一把尺?
我個人的想法是當你使用他人創作中的任何物件包括創意或精神
但能因此創作出更加精湛優於之前的廣告作品
我覺得如此就不能在算是抄襲
如果單純只是為了創作而抄襲
我想你我都經過此一時期(臨摹、學習)
如果為了賺錢而抄襲 那就其心可議
圖示, 圖片, 影像, 語音, 在美國無論是型態或者畫風, 甚至影像本身是具有 10 年的保護期! 有的則是永久或者直到作家賣鴨蛋.
這就是為什麼大家用蒙娜麗莎的微笑不會觸犯法規, 卻想使用超人, 是絕對不行的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