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返工8個月無放過紅日假 便利店店員轉工始知被剝削
有初踏足社會的年輕人,因不了解僱傭條例下所享的權利,疑被便利店僱主拖欠多日的有薪法定假日,工作8個月從未放中秋節、端午節等紅日或補假。協助該名年輕人的立法會議員何啟明指,就事件向勞工處求助,該處經初步了解後發現該便利店疑有違規情況。

現年20歲的阿妹(化名)去年2月至10月於尖沙咀一間便利店任職全職店務員,月薪1.2萬港元,每周5天工作。她指,簽署僱傭合約時,合約列明具備有薪法定假日,但她以為基層工種不會獲發有薪法定假期,「以為銀行、專業嘅工先有得放(紅日)」,過去便利店僱主亦從未提出可以放法定假日,令她一直蒙在鼓裡。

直至阿妹轉到另一便利店,獲其他同事告知員工可獲放法定假日,驚覺自己被前僱主拖欠5天有薪法定假日,約2000港元。她向前僱主追討時,前僱主卻指「你自己都有責任」等理由推卸責任,幸最終成功追回欠薪,阿妹形容是追回應得薪金及取回尊嚴。阿妹又指有前同事在該店工作長達9年,亦疑似未曾放過有薪法定假日,估計被拖欠逾百日有薪假期薪金。

何指,拖欠阿妹薪金的便利店屬特許經營店,有別於該集團直接營運的便利店,而該集團在網上列明會為特許營業店協助處理員工的薪金,認為集團有責任加強對特許經營店的管理。

僱傭條例列明,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、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,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5萬港元。


阿妹(右)去年2月至10月於尖沙咀一間便利店任職全職店務員。


何啟明指已就事件向勞工處求助,該處經了解後發現便利店疑有違規情況。
2004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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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後做7-11私舖被剝法定假 議員斥僱主「相當無賴」

青少年越來越早投入社會工作,兼顧學業又打工賺錢。但有關注勞工權益組織發現,有僱主恃着年輕人不熟勞工法例,又無看清合約條款,借勢剝削全職員工的有薪法定假日(即公眾假期)。立法會議員何啟明斥僱主做法「相當之無賴」,預告下一立法年度提檢討《僱傭條例》保障僱員權益。

據《僱傭條例》規定,任何人簽定於同一僱主下受僱滿4星期、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,該合約即屬「連續性合約」,可享有工資及放取法定假期等權益。但個案「阿妹」(化名)去年2月與俗稱「私舖」的特許經營7-11便利店擁有人簽下全職合同,扣除每周兩日假期後每月上班230小時,收月薪12,000元。上班8個月後轉到由總公司「牛奶公司」管理的「公舖」7-11工作,在同事提醒下驚覺自己「私舖」時從未放過有薪法定假,該名僱主從未提出幾時放,她離職時亦無被計算有薪法定假的應有「補水」。

阿妹坦言無問清楚,直言「打工仔心態,唔好意思攞(假)」,到後來有「公舖」同事提醒,感覺這是她應有福利,遂向前僱主追討欠薪,兩日後追回在職期2月至8月共5日假的補水,有2,000元。但她指在WhatsApp 追薪過程中,前僱主竟提「(放法定假)係你自己責任」,反指她在簽離職通知書時為甚麼不提出,而要事後追討。

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何啟明補充,事主「阿妹」做過同一品牌便利店的「公舖」和「私舖」,合約相約均列明僱員條款,「公舖」糧單列明補假等細項但「私舖」糧單(同樣由牛奶公司所發)則沒有細列,批評「私舖」僱主「相當之無賴」地欺負年輕人不識勞工法例。香港百貨、商業僱員總會林志忠亦提,近年兼職人士就被剝勞工福利的查詢有上升趨勢,單今年就收20宗,而上述個案已轉交勞工處跟進,反映初步涉違例;何啟明提到會在下一立法年度提出檢討現行過時的《僱傭條例》,保障員工之法定權益。


有僱主恃着年輕人不熟勞工法例,又無看清合約條款,借勢剝削全職員工的有薪法定假日。


「阿妹」(化名)在7-11特許經營店全職上班時遭扣有薪法定假日。


立法會議員何啟明斥僱主做法「相當之無賴」。
2004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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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時今日哩個社會仲有人會咁諗?  好難相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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