協助事主提出司法覆核的社協幹事蔡耀昌認為,實際上不論《監獄條例》及《監獄規則》等法例,均無明文提及限制囚犯打電話。他形容,署方在沒有相關法理基礎下拒絕囚犯致電要求屬違憲。他指出,根據《基本法》第25及30條,以及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第14及22條,本港居民在法律面前平等、並享有受法律保障不得被侵犯的通訊自由。
早前終審法院撤銷「代客探訪」定罪,蔡耀昌稱對在囚者的精神及物質支援方面,效果跟本案異曲同工,若容許囚犯定期致電聯絡家人,維持親屬連繫不斷絕,對於犯人在獄中情緒、以至出獄後適應重投社會改過自新上,均會有正面效果。他又提到,雖然親人每月可到訪監獄兩次、每次30分鐘,但一來不少監獄位置偏僻,加上囚犯親屬若是老人或幼童,同樣難以長途跋涉,如容許通電話,即可解決問題,而且資源及社會認同上亦有能力接受計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