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在「揭示懲教署投訴機制失效」記招上,我同時表達了對懲教職員在議員公務探訪時進行筆錄記錄的不滿。
根據保安局函件(立法會CB(2)198/17-18(01)號文件),當中寫明「若議員因公務需要在其助理陪同下進行公務探訪,該探訪則會在懲教人員的視聽範圍內進行。」
我理解若帶同助理作公務探訪,會談過程必須打開房門進行,懲教人員亦有權身處會談室之中;但條例顯然沒有列明職員有權即場抄寫本人與囚友的談話內容。此舉顯然窒礙了囚友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,包括擔心投訴後會被秋後算帳,我認為懲教此舉是有濫權之嫌。
因此我早前已出信詢問懲教署:
1. 懲教署職員監察公務探訪的抄寫記錄,會交給什麼職級職員檢視或過目?
2. 懲教署什麼職級職員有權可決定訪談內容是與公務有關或無關?準則為何?
3. 記錄內容若屬公務,懲教署會否儲存?若非,如何追究?該記錄會保存多久後銷毁?如何銷毁?監察程序為何?
4. 不同議員前往不同監獄進行公務探訪時,均有不一樣的對待,到底懲教署有關抄寫訪談記錄的操作,是由何時開始運作?是否對待不同公務探訪人士會有不同做法?
一直以來,懲教署的內部運作儼如一個大黑箱,欠缺公開透明,這又是一次任意剝削囚友表達意見權利的證明,我必會為囚友爭取到底。